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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开立法制度化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6:00 光明网
居天桥(北京职员)

  最近,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机关网站公布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民意。3月17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今后所有法规规章草案均通过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在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化、规范化。(昨日《新京报》)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北京并非首次,在全国也不是首次。仅去年一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在网站上公布了15项法规规章草案,共有2812人次通过电子网络对它们提出

意见。

  而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短短40天内,相关部门就收到公众的11543件意见。这说明,对参与立法,公众的积极性是很高的。之所以如此,当然主要是因为立法活动往往涉及公众自身利益,而参与其中有利于权利的提前防卫。

  对国家及其相关部门的立法活动,人们强调的往往是公众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以免它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讲,呼吁立法公开,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保障公众公开地、自由地发表意见,其最重要的目标指向,就是使立法者了解民情,进而做出恰当的选择。其实,这还只是一个方面。事实上,公开立法还有着另外一个重要作用,那就是公众通过参与立法,全面、深入、细致、理性了解相关法律内容,因而它同时又是一个极佳的普法渠道。

  在这方面,最典型、也相当成功的,莫过于北京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的实施。而它之所以能取得受到各方基本认可的良好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禁改限”的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公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意见。在“禁改限”的立法工作完成、并且正式颁布实施成法之后,公众因为早已全面、深入、细致、理性地了解了相关内容,执行起来自然就容易得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立法公开后,各方利益必然呈现于阳光之下,在这种情况下,类似“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或许能够得到有效遏止。不过,鉴于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为防止有关立法部门打着“公开立法”之旗,却行“暗中立法”之实,使听取意见流于形式,就需要从两个方面下工夫,其一是建立意见回复制度,其二是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的说明制度。

  公开立法的过程,正是利益各方博弈的过程。此时,公众对立法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能够得到及时、严肃、负责的信息反馈,十分关键。因此,意见回复的制度化、听取和采纳意见的说明制度化,对公开立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也做了认真考虑,这是令人高兴的。而接下来,立法部门所需要做的,就是利用尽可能多的形式,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最广泛、最有效、最彻底地听取公众意见,保证立法在最大范围内的公开。

  如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强调“今后所有法规规章草案均通过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那么,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作为一名市民,笔者期待除了当前已经有的公开征集意见的途径和办法,有关部门还需要努力寻求更多、更方便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既使公开立法富有成效,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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