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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将试点三种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李影) 记者昨日从省编办获悉,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为了确保乡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的顺利完成,我省将在试点地区推行三种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模式,以达到创新公益服务机制的目的。省编办同时强调,一个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模式进行改革试点。具体采取的模式,可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

定。

  模式一:设置综合事业机构

  对于交通条件较差、直接为农民服务任务重的乡镇,可按乡镇设置综合事业机构。机构限额根据乡镇规模确定,其中5万人左右的乡镇不超过4个(10万人以上的乡镇可增设1个),3万人左右的乡镇不超过3个,其他乡镇可设置1-2个。人员编制按精简、效能的原则及所承担公益性职能工作量、工作环境等因素核定,每个机构一般按3-7名配备。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的乡镇事业机构,其设置要更综合、编制更精简、人员更精干。

  模式二:设置行业基层站

  交通便利、服务半径不大的乡镇,可按区域分布、产业布局和流域走向设置人员精干、工作高效的行业基层站(所、中心),作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职能。

  按照安排,每个基层站(所、中心)服务乡镇一般不少于3个,人员按3-8名配备。按片区设立基层站(所、中心)后,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可设置1个综合性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承担文化宣传、劳动保障、就业指导、人才开发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服务职能,人员编制按3-8名配备。

  模式三:转为社会服务组织

  除政府所属的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计生站外,乡镇农业、畜牧、农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民工培训等服务性事业单位或县直部门派驻乡镇履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转制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原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并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农村公益性服务职能由转制后的社会服务组织或具有从业资质的个人承担,实行“以事定费、政府买单、合同管理、农民签单、考核兑现”的运行新机制。同时,将建立公益服务监督考评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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