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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中胳膊被撞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8:0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曾亚莉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今天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校园伤害案屡屡成为热点问题。法援热线从今天开始,每天选取一个典型的案例,和读者谈谈校园伤害的法律问题。

  在玄武区某中学的举行的一次足球联赛中,初二的小丁与初三的小张发生冲撞。由于大家速度都比较快且用力较猛,小丁被撞翻在地,左胳膊应急撑在地上,冲力过大,后被医院诊断为错位骨折。小丁的父母找到学校和小张的家长,可学校和小张认为,小张与小丁是在比赛中发生正常冲撞,双方都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月,小丁父母委托江苏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的孙宁源律师将小张告上玄武法院。孙律师认为,小张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是比赛中小张故意将小丁绊倒,则其行为已经侵权,可以要求小丁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小丁与小张是在比赛中发生的正常碰撞,故双方都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小张理当对小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作为学校,不能因未参与此事免责。学校是组织者、管理者,事发后,有义务查清事实,如果对此置之不理,也可将其视为学校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学校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依据上述分析,学校及丁张双方在事件中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小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长期以来,司法界对此争议不休。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的葛勇武律师就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校园伤害案分为有致害人和无致害人。无致害人学校有过错的,赔偿责任者是监护人和学校。因监护人与学校没有共同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故意,故两者不承担连带责任,只承担各自过错程度相当的按份责任。有致害人的事故,学校与监护人均有过错的,侵权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您在校园伤害这方面有什么法律纠纷或者有什么疑问,请拨打法援热线84686600、13073491827,或者也可以在法援热线QQ3803306上给我们留言。(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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