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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婴儿为她洗冤》追踪 被告人一审领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8:3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贵定县政法部门获悉,本报去年11月2日报道的《让婴儿为她洗冤》一案,经贵定县人民法院3月2日对案件作了不公开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3月2日的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16日及17日晚,被告人邱某先后两次将在其店内打工的英子(化名)强行奸淫。2005年10月30日,英子产下一女婴,经鉴定,邱系

英子所生女婴生物学父亲的概率为99.9999%。公诉机关当天宣读和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而被告人邱某辩解称:DNA鉴定只能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不能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同时,邱某在庭上说,英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且未成功,不能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强行与英子发生性关系,英子分娩时间与被强奸日期构成科学合理的怀孕期限,并有鉴定结论证实,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邱某强奸行为构成既遂。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利用英子作为其雇工的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英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邱某在明知英子是年仅15岁的未成年少女的情况下将其强奸,并致英子怀孕生产,损害了英子的身心健康,后果较为严重,应酌定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作者:杨杰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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