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交通局:一旦查实罚款1至3万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8:4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追击《自称中了“勾勾”圈套花农状告郫县交通局》 早报讯(记者李力)昨(24)日上午,郫县“勾勾”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郫县交通局是否与“勾勾”联手设套,温江花农康发彬是否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两名乘客仍未出庭作证。 原告:交通局勾结“勾勾” 审理中,原告代理律师任智明多次强调,事发当日,康发彬是出于好心、帮忙的目的,搭乘一男一女到德源镇卫生院。而郫县交通局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在执法程序上严重违法。同时,郫县交通局在暂扣康发彬驾驶的川AFF439的面包车后,既未开具暂扣凭证,也没有给康发彬申辩的机会。 任认为,该案中尤其严重的是,“为达到罚款收费的目的,(郫县交通局)竟然动用社会上的小混混采取诱惑欺诈的手段,引诱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员违法,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行为!” 虽然原告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当日康搭乘的一男一女是郫县交通局的“勾勾”,但任智明称,在郫县交通局出示的两人证言,恰好证明两人与“郫县交通局是一伙的,如果他们不是一伙,怎么知道康发彬的去向,并在德源镇卫生院门口拦截。这件事存在太多的偶然了。他们(勾勾)将康发彬骗到目的地后,交通局肯定给他们这样那样的好处费!” 康发彬还称,由于两名“勾勾”的身份无法确定,“而且光凭两份证言并不能证实蒋某某、李某某是我搭乘的两人!”同时任智明指出,在两次庭审中,郫县交通局都没有证据证实康发彬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康都没有收取过一分钱,只是出于好心帮忙。” 交通局:“勾勾”子虚乌有 郫县交通局副局长秦志旗一口否认“勾勾”的说法,“我想再次重申一点,我们没有和‘勾勾’联手下套,这是原告想逃避处罚的借口。我们当日的执法是接举报后进行的。”秦说,“康长期在文家场附近摆车,从事非法营运,这自然侵犯了合法营运者的权利。有人向我们举报,我们肯定会严肃查处。”秦说,事后原告托关系、“走后门”想把面包车取走,“这肯定被我们拒绝了。” 秦志旗表示,如果他们胜诉,并查实康发彬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郫县交通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康发彬处以1至3万元的罚款。”他还解释,“我们不会因为他告我们而从重处罚,我们是根据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罚的。” 上午11时30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肖伟律师: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有对自己行政处罚作为举证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证人无特殊理由的而未到庭作证的,对于其证言,法庭应不予采信。 对于是否从事非法营运,不是以当事人是否收到钱财为根据,而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