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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悬赏未兑现 “线人”讨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9:39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3月25日电(朱学礼、殷骏)悬赏查找债务人线索,却又拒付酬金。一“线人”将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告上了法院。日前,南京白下区法院判决这家办事处支付“线人”1万元酬金。

  2003年11月,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在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宣称“各界人士如能提供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将酌情给予奖励”。不过,催收公告未明确约定奖励

金额和兑现时间。

  在催收公告上有南京某林场的名称。公告刊登后,市民张明(化名)曾多次向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提供这家林场的财产线索。而这家办事处则依据张明提供的线索,证实南京某林场在六合区确有一处房产,价值约129万余元。

  依据这条线索,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起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南京某林场偿还借款本息,并申请法院查封此处房产。2004年5月,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林场归还这家办事处借款本息206万元。但因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这家办事处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不过,这处房产因涉及南京某林场职工的基本生活工资,暂时不宜处理。

  “线人”张明提供线索后,曾多次要求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支付报酬,并要求办事处参照公安部门的悬赏标准,支付其7万元酬金,并赔偿延迟给付酬金造成的1000元损失。这家办事处则表示,张明的要求过高。

  南京白下区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在媒体上刊登了悬赏公告,因此,只要“线人”张明提供了办事处未能掌握的真实财产线索,就应获酬。另外,知情人向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有利于金融机构收回债权,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稳定,因此,“线人”张明的行为应予鼓励。不过,双方在悬赏合同中未能约定报酬,且某金融机构南京办事处未能收回债权。故判决这家办事处给付“线人”张明报酬1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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