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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减免申请月底截止 二手车交易须20日内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9:5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昨天,广州市地税局发出通知,2006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税)减免申请将于今年3月31日截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军队、学校等机团单位车辆可以减免车船税。其中

,符合车船税免税规定的车辆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机关自用车船,以及学校、图书馆、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等十多种,纳税人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税收常识栏目查阅,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据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由于不少车主发生车辆产权转移后,往往忽视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手续,极易导致“误缴”。对此,如果车主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地税部门掌握的仍然是旧车主的信息资料,不仅会影响到新车主以后进行车船税的纳税申报,同时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有关的涉税法律责任也将很有可能追溯到旧车主。

  对此,该人士提醒各位车主,在进行二手汽车买卖时,根据《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八条及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车辆产权发生转移,应于发生转移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在车管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旧车主携带最后一次的纳税凭证、车管部门出具的过户证明到地税部门办理注销;新车主可携带行驶证、最后一次的纳税凭证和车管部门出具的过户证明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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