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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王威:最低刑事年龄"坚冰"当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0:23 东方网

  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3月2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13岁少年作下如此凶案,无疑骇人听闻。这虽然是一起极端个案,但却不能不令人

对我们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产生思考。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并一直沿用至今。应当说,这个规定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内的实际是相符的。首先,从当时社会环境来看,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其次,从当时的社会治安状态来看,建国后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社会治安在总体趋势良好,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更是极为罕见;第三,从当时青少年身心发育状况来看,不满14岁在当时仍算是“幼年”阶段,身心发育很不成熟。

  然而,如今20多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根据营养学家的分析,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提高,12周岁就已经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加之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并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有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03年,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也明显增多(2005年12月12日《南方日报》);江苏省10至13周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70%。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各州都加大了对少年犯的惩治力度,并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些州的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我国澳门特区政府也正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行为。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的、环境的和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到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这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相吻合,也与我国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部门的责任能力规定相吻合。因此,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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