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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宣扬孩子“救火”缘何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0:03 红网

  3月2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一山林发生一场山火,在消防、崇文办事处等部门和附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大火在3小时后被扑灭。但让人吃惊的是,在救火现场,4名小学生也参与了救火。为此,《张家界日报》对郑杨蕾及另外3位同学不顾生命危险,奋力扑救山火的事迹进行了报道,这在全市引起了强烈反响。(3月25日《当代商报》)

  在我国的传统教育思想体系中,鼓励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扑救山火、绝地营救或与侵

害他人的暴力犯罪作斗争,曾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占据着主流地位,并被当做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励。我们的新闻媒体也总是以英雄赞歌的形式来报道这些小烈士、小残疾人。这次《张家界日报》对郑杨蕾及另外3位同学的“壮举”报道后,不少市民为孩子们这种冒冒失失的“英雄行为”担心,也认为媒体不宜对此事大加宣扬。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幼稚与不成熟,他们对复杂的情况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能对自己的“壮举”负责。如果不顾自身条件而去扑救山火、英勇救人,这种有“勇”无谋和有勇无“力”多半只能造成无谓的牺牲。把大多数成年人都难以做到的行为当作“硬件”来要求未成年人,不仅脱离实际,甚至还有点儿“残酷”。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出台新规,不再要求未成年人去救火、“勇为”。2003年下半年,上海新的中小学生守则首次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2004年2月,浙江宁波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倡导“见义智为”;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通知》,也赫然将“禁止学生参与扑火”列入其中……

  这些迹象表明,人们开始思考当青少年学生面对危险时,我们是该宣扬“奋不顾身地挺身而出”,还是彰显“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性关怀的问题。毋庸置疑,后者真正体现了社会和教育的进步。

  因为,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及体力智力等,均与成人有别,让他们去承担可能危及生命的“勇”和“义”,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成人的失职,是另一种形式的对生命的漠视,是与“义”“勇”的精神实质相悖的。

  可见,依法维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全,理应成为校园安全关切的重中之重。这种对于弱小生命的关切,理应拒绝那种来自“道德”名义的不当侵害。这就要求我们的媒体在报道这类“典型”时,一定要把握好“度”,少鼓励“勇为”,多宣传“智为”。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也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具体体现。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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