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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少杀贪官有利于反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6:00 光明网
朱忠保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份子,可以考虑不杀,也就是在经济领域里废除死刑。人们对一些巨贪没有被判处死刑提出了不少质疑,认为贪官当杀。从“安徽第一贪”王怀忠到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到原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人民币,而且多数贪官都有这样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此巨额贪污犯罪,竟无一官员被判死刑!近来,“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

在国人中引发激烈议论。然而我要问,贪污受贿一定要杀吗?杀的效果一定要比不杀好吗?我看未必!

  现在不少领导干部和老百姓都认为,乱世应该用“重典”!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高越好,死刑也在所不惜,有些腐败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杀了贪官,是不是就能够防止腐败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重典”只是惩治腐败,并没有防止腐败,并且给有些腐败案件留下了悬念,致使案件得不到侦破,国家损失无可挽回。

  举例来说,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判处极刑,极大的民愤得以发泄。王怀忠死有余辜,不仅在于他依法论罪的受贿数额巨大,更有一条“不明财产”的罪行极其严重,还在于他还有一些已经揭露的罪行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审判,这不能不说是广大群众的一种遗憾,更是纪检、司法部门的一块心病和遗憾,可以说案件至此并没有完结。因为来历不明、说不清楚的受贿款额,不可能是凭空掉下,一定有人送上,只是有关部门还没有查出是谁;另一方面,王怀忠尽管收受了巨额贿赂,同时也在向某些权势人物行贿。是谁在收受王怀忠的贿赂呢?到现在为止,新闻媒体上还没有报道,国家的财产仍然贪官手里。

  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制度有漏洞,我们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恶果,全由一个人来承担,因为贪污受贿和腐败,并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亡羊补牢,而非提高刑罚,乱用“重典”。

  从已经结案的大贪官案件中,几乎都有一条“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罪状。怎么会不明呢?“来历不明”不是贪来的,就是受贿来的。所谓“来历不明”,无非是不想说,因为现行法律对来历不明的财产,无论多少,最高只能判5年徒刑;或者不想说明来历,企图顽抗到底,法院又没法查清楚,于是只好以“来历不明”打发,法院实属无奈。受贿的记不清楚,或者没有交待,行贿者却心知肚明。行贿本身就是犯罪,行贿的钱从哪里来?更是大问题。有的牵出案中案,便被悬了起来。若是不杀或缓杀贪官,让活口多留一段时间,即使他们的巨额财产到最后也查不明来源,那些行贿者肯定坐立不安,如坐针毡,活得胆颤心惊,总有一天会暴露,国家和人民损失的财产就可以被挽回。相反,一旦迅速杀了贪官这个受贿者,行贿受贿案件的链条立即断掉,行贿人立即便可以大大地松下气来,不必担心,甚至心中暗笑窃喜,因为法院替他们灭了口,去掉了后顾之忧。

  如今,对于贪官的腐败,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查处提拔者,可是还没有来得及查处,就把他给杀了,原本那些受贿的上司应该忐忑不安,只要有见不得人的内幕,就会是害怕。惟一的希望,就是快快地杀掉他,使之死无对证,不再害怕会被供出来。若是留有活口,他当时不说,难保他今后不说,难保受贿者下台之后不说,让被查处的贪官多活一天,未被查处的行贿者和受贿者受到查处的危险性就多一天。杀了,行贿和受贿者悬着的心立即就可以放下来。

  杀贪官,用意之一就是杀鸡儆猴。现在,杀掉的贪官不可说不多不大,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等,但是别的贪官还是照样贪污受贿,没有起到预想的警示作用。只有贪官的把柄还在别人手里,这人又被查处抓进了牢房,蹲在监狱里交待问题,他们才会害怕,才会惊慌,一失措就会露把柄。这时候,留活口的威慑力就比杀掉要大得多。要知道,惩治腐败的第一目的,是为国家挽回更多的损失,而不是杀人。杀贪官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只重杀,而不重防,那就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于国于民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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