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我不是新刑诉法之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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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6:10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见到陈老的时候,他正在和学生交谈,从谈话内容得知他们正在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有关问题。看得出这位年届76岁、头发斑白的老人,仍然一如既往地牵挂自己的老本行:刑诉法的完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基于形势发展的需要,1996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大修后的刑诉法于1997年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刑诉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好评。而在刑诉法大修的过程中,有一位老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就是陈光中先生。 作为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会长,陈老于1993年接受人大法工委的委托,亲自带领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经过近一年的奋斗,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加以论证。该建议稿共三编329条,连同论证的内容达35万字,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后,65%的条文为1996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所吸收。鉴于陈老在刑诉法领域的巨大贡献,外界评誉他为“中国新刑事诉讼法之父”。对此,陈老一再向记者强调:“我只是对刑诉法的修改做了一些工作,没有参加刑诉法的制定工作,因此这个评价‘名不副实’,我不能接受。”并对自己因为“文革”期间被下放没有赶上1979年刑诉法的制定而表现出莫大的遗憾。
当记者问到“法律尤其是诉讼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时,陈老几乎不假思索地说“太重要了!”他说,追求和谐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和谐社会理想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矛盾的化解、冲突的解决,法律尤其是诉讼法恰恰是和平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有效方式。所以说,法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说到这里,陈老再一次强调了坚持中国特色的重要性。他说,中国传统上的调解方式是化解纠纷、实现和谐的很好途径,我们应当加以继承发扬并加以改革完善,而不应抛弃好传统而只去效仿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教学第一线的法学大家,陈老对目前的法学教育表现出一定的担忧。他认为,近些年,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发展很快,但质量上有下降的趋势。他说:“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代表了一个国家人才培养的水平,而目前我国高学历人才尤其是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把关不严,这种现状让人不安!”陈老目光深邃,满脸严肃,让人感到了一个法学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