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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治疗费用可照本市标准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6: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就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答疑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近日,市民对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以及报销政策存在疑问,带有较强的普遍性。昨日,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针对问题较多的情况

做出答复。

  问:在异地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如何报销,以及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市劳动保障局:参保单位在异地分支机构需派遣人员常驻,以及退休人员离开本市回老家或者随子女居住等,单位经办人应先到市社保局单位征集处把此类人员注册为异地人员,这样这类人员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比照本市的标准报销。对病情严重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诊治的疑难重症病员,可以办理市外转诊,但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且起付标准为转诊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职工因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比照本市标准报销。上述人员一般应选择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全额垫支,出院后将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票据、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出院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单位,再由经办人前往市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处报销。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直接到社保机构结算。外伤、骨折等原因住院治疗的,除要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病例首页复印件;住院治疗过程中未使用中药的,可以不提供中药复式处方。未按前款要求提供资料的,社保机构不受理结算。病人出院后,市内超过2个月,市外超过3个月的,不予结算。

  问: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那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应按照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确定。但是,如果该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时有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领取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问:破产企业分流安置的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破产企业分流安置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分流安置的职工,应该视为已经以自谋职业方式实现了再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领取经济补偿金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分流安置职工,可以在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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