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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会联合发文 青岛市工会可调解劳动争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1:40 青岛新闻网

  本报青岛讯 青岛市中级法院和青岛市总工会近日联合下发意见,决定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胶南市等四个基层法院与工会之间,开展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进行调解的试点工作。

  意见规定: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先行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在征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
向同级工会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并可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工作;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应当以工会名义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法院。

  另外,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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