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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归:从慎杀到少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3:42 红网-三湘都市报

  摘编自《三联生活周刊》/李翊

  最高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将全部开庭审理。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和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三联生活周刊: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提交修改刑法议案,提出对“走私,

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该如何看待这一议案?

  陈光中:废除死刑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截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是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美国目前还没有取消死刑,但一年也就是200到300人的死刑案件。在我国,有少数学者主张短期内废除死刑,但是主流派,包括我本人主张在我国一定阶段内应该保留死刑,但需要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人数。

  陈兴良:我们可以将死刑罪名分为两部分:暴力犯罪的死刑和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一般而言,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较为常见,存在的正常性要超过非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大多是贪利犯罪,即使所得再大,其罪行与死刑之间的对价性是不存在的。

  三联生活周刊:目前,关于将死刑案件核准权重新权归最高法院这一问题,是否还有争议?如果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哪些方面?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准权,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缓核准权归属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无异议。但死刑核准权的归属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1979年通过的刑诉法明文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然而,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并在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的时候对此做出了规定。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合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由于减少一次检验机会,各高级人民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加之在“严打”声中,在“从重从快”的催促下,造成某些地方实际执行死刑偏多,实践证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换来的不是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我们认为,在死刑裁判的正确性和诉讼效率之间应选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或许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去年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决定,严格执行刑法和刑诉法这一基本法的规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在这一点上基本已达成共识。

  陈兴良:个别意见是存在的。更多的还是担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承担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后会不会使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大为延长,从而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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