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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建设新农村,需要保护“五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8:00 光明网
谭浩俊

  从今年年3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把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政府财政供养,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这是实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又一重要举措。

  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把他们的生活安排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体现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

  据介绍,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的有328.5万人,年人均供养水平为989.7元,全国建有农村敬老院32572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3.2万人。那么,还有多少没有纳入五保供养呢?这样的供养水平是否已经够了呢?今后,我们将如何把五保供养工作做得更好呢?作者认为,五保户应该做到“五保护”。

  要保护他们的尊严。五保人群生活在社会最低层,不仅生活待遇偏低,社会地位也不高,在很多地方,他们得不到相应的尊重,一些五保对象,尊严也经常受到伤害,在很多情况下,他们被视作社会的负担,被当作累赘,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公正的。同样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依靠,没有家庭的温暖,没有亲人的关怀,已经非常可怜。他们更应该获得尊严,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各方面更应该保护他们、爱护他们,让他们没有亲人胜有亲人,没有家庭胜有家庭。

  要保护他们的利益。从前边列举的各种数据可以看出,目前,五保对象的经济待遇还不高,越是这种情况,越要保护好他们的利益,切不可在五保对象本就不高的利益上,再层层克扣,再雁过拔毛,损害他们有限的利益。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让他们进一步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关怀。

  要保护他们的政治地位。五保对象虽然是在社会的关怀中生存的,是在政府的关心下生活的。但是,作为公民,他们的政治地位没有消失,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应该降低。要纠正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只给五保对象生活待遇,不给他们政治待遇的错误做法。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把五保对象的政治权利还给他们,政治待遇赋予他们。要保护他们参加民主管理,表达民主意志,履行公民义务的权利。

  要保护他们的社会地位。五保对象是国家照顾的对象,除了物质生活上的照顾外,在精神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也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照顾。要改善他们精神生活的物质条件,提供相应的精神文化设施。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文化体育活动,让他们生活安逸,精神充实,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要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在一些农村,由于敬老院建设严重滞后,很多五保对象还没有能够进入敬老院生活,多数未进入敬老院的五保对象,都是独居,单人生活,特别是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人,一个人生活,不仅生活没有人照顾,在目前农村基层组织不很健全的情况下,生病、就医等也没有人帮助,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五保老人病死家中多天没人知道的事。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党员的作用,能够经常关心五保对象,特别是五保老人的生活起居、身体健康,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安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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