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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名老年游客被困香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1:14 华夏时报

  旅行社被诉缺乏相关资质而“卖游客”,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旅游费用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两家旅行社被诉联手甩客,致使32名游客滞留在香港,其中有27名游客年过六旬。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告32人中有27人年过花甲,他们于去年9月15日与第一被告北

京快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每人交旅游费7000余元,于2005年9月23日出发,开始香港、台湾、泰国11日游。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缺乏组织出境游及台湾游的资质,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第一被告自行决定将原告等32人转给第二被告——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

  当32人到达香港后,第二被告不仅未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而且不再负责原告的住宿和交通费用,致使原告在香港停留一天。之后,32人于9月27日自费返回北京。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使其饱受旅途辛劳和精神痛苦,而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旅游费、承担诉讼费。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了北京快乐假日旅行社。一位自称姓张的先生在电话中称自己负责代理这个案子,但他拒绝就此事对记者发表看法。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规链接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行程安排中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旅游景点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娱乐场所与时间;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次数和时间。”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能成团时,签约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旅游者,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将对旅游者承担的合同义务转由其他旅行社承担。旅游者选择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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