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目的与法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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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8:34 法制日报 |
■当今之世,大凡经济发达、国运昌隆的法治国家,莫不以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作为法律的根本宗旨,而彰显对于惬意生生活的安排能力。也正因如此,公民才会通过法律信仰的方式向国家奉献出自己的政治忠诚。 ■国家尊重人权与个人自由,公共权力以促进公民权利为指针,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自己的天职,是现代国家的道道义性所在,也是现代法制的宗旨所在。 ■提炼和形成刚健、深刻而博大的国家目的不仅是中国文明复兴的前提,同时为中国走向世界性大国所必须完成的建构。。凡此亦必将表见于自己的法制,而且一定要完型为自己的法制。其中,以公民福祉,特别是生命尊严和表达自由为核心,面对全球化化的文明互动这一前所未有的世界格局,提出惬意、人道、可持续发展的人世生活安排,实现中国之为一个大国的法律布局,当为其中应有之义义。 许章润 人类从文明的枢纽时代,到后来的文艺复兴,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大凡一个国族能够成长为世界性大国,一定以对于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提出普世性理念,以地方知识表征全球性意义为前提。换言之,国家的崛起要求在观念、价值和制度上提供世界史意义的创新,形成刚健、深刻而博大的国家目的观,提炼出增进人类和平与福祉,具有全球意义的基本价值。中国儒家天人合一的宇宙图景,永久和平的大同理想,民胞物舆的社会价值和普世人文主义,西方启蒙时代的“自由”、“平等”与“博爱”纲领,刻下的社会正义、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以及文化多元主义等等,均为此种理念,而辗转形诸制度与实践。谁能够率先发掘和阐扬此种理念,形诸制度,落实为实践,谁就能够引领人类发展方向,站在文明创发的潮头。 凡此理念通常反映于法律理念,决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并提供法律的道义基础。反过来说,法律以反映此种价值表征自己的文化合法性,并获得自己的道义性。否则,难当善法,甚或恰成恶法。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将此价值和理念凝练为制度,提供法律的实践理性;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意义体系,将此理念转圜为法律理念,将此价值表达为法律价值,而形成法律的价值理性。法律的宗旨于是不外乎此一特定文化形态的人文关怀,法律的追求也就最为集中地反映出国家对于其成员的关切程度。公民对于此一法制的奉违亲疏,正是源于其是否关切及其程度,而祥和人世必定是法律充盈着人性关切的世道。 当今之世,大凡经济发达、国运昌隆的法治国家,莫不以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作为法律的根本宗旨,而彰显对于惬意生活的安排能力。也正因如此,公民才会通过法律信仰的方式向国家奉献出自己的政治忠诚。在此,国家目的与法律宗旨勾连互动,将自由主义诉求和民族国家利益连为一体。就公民福祉而言,则生命尊严和表达自由均为应有之义,而不止于此。就国家利益来看,更多考验的是政治权威对于本国利益的捍卫能力,对于本国公民的保护意愿和保护能力。国家的目的应当专注于此一意愿,汲汲于增进这一能力,而这便也就是法律的宗旨,法律的价值与功能追求。换言之,举凡真正的世界性大国必秉持道义基础,保有伦理智慧与道德担当,其法律也一定充盈着道义精神。以此法律机制来实现此种国家目的,恰可谓随风就下,如臂使指,于是国运昌隆,人民安居乐业。动不动就飞到老弱病残之地扔两颗炸弹,恰恰是道义破产,走下坡路的烂招。这就如公然宣示“撞了白撞”,偏心眼,大家当然离心离德。 因此,形成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现代社会,要求政治权威服务于此一国家目的,而落实为此种法律宗旨。国家尊重人权与个人自由,公共权力以促进公民权利为指针,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自己的天职,是现代国家的道义性所在,也是现代法制的宗旨所在。现代国家以此道义性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而对此道义性的高度尊重和运用,恰是国家及其法制臻达善治与善法的必由之途。所谓善政、善治与善法,就价值层面而言,也就是忠诚于此种目的和宗旨,促其实现,求其完善。舍此大道,别无他径。 中国文明的复兴要求建构自己的国家目的观和法律宗旨,建设自己的国家形象。提炼和形成刚健、深刻而博大的国家目的不仅是中国文明复兴的前提,同时为中国走向世界性大国所必须完成的建构。凡此亦必将表见于自己的法制,而且一定要完型为自己的法制。其中,以公民福祉,特别是生命尊严和表达自由为核心,面对全球化的文明互动这一前所未有的世界格局,提出惬意、人道、可持续发展的人世生活安排,实现中国之为一个大国的法律布局,当为其中应有之义。 就此而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意识形态话语所表征的乃是一种合法性转向,背后反映的是国家目的的转型,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宗旨的变换。法律之为一种“人为理性”,其功用在于将此表述为规则,落实于实践,以技术性操作实现价值性诉求。可能,实现中国之为一个大国的法律布局,内涵不止于此,但起点恰在于此。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