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5:16 今日早报

  遇突发事件可采取强制措施

  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还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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