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垄断法》制定谨防进入“后垄断时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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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5:55 正义网 | |
6月25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长安讲坛”在京举行。吴敬琏在论坛上指出,贫富分化背后的因素,一是腐败二是垄断,“惩治腐败以实现机会平等是跟效率提高正相关的,垄断部门收入非常高也不是因为人的能力问题造成不平等。”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就是把腐败治住、使垄断行业实现市场化。(6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一名电厂抄表工,虽然他所在的电厂已经倒闭,但并不妨碍他领取10万元年薪(每 行业垄断导致了严重的资源分配不合理,电厂抄表工就是明证。无怪乎有那么多人在嫉妒的同时,“饥渴”地关注和期待《反垄断法(草案)》。尽管“各人心中都有一把小算盘”,比如消费者更关注“行业垄断”,而企业界则关心“并购和定价”。(见6月26日《人民日报》)但近期公众对《反垄断法(草案)》给予的极大的期待和关注热情是有目共睹的。 这样的热情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它是一部关乎社会经济公平、涉及每个人利益的法律。6月26《中国青年报》报道说,6月21日~22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92.7%的人期待《反垄断法(草案)》能够尽快审议通过。但与此同时,有关学者和专家们迅速地为公众的期望热情泼下了一盆“冷水”:因为各种因素,民众不宜对《反垄断法(草案)》期望过高。 某种程度上说,公众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期待,完全是出于对正当公民权益的合法期望。立法的过程来实施和满足,恰恰是民众通过利用行使国家合理、合法公民权利的形式,将正当期望转化为合法期望的过程。然而,有关人士早就指出,对《反垄断法(草案)》的种种传言、猜测和反复,说明了公众、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群体对此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更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专家学者们的“冷水”不无道理: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起草程序上,《反垄断法(草案)》依然没有摆脱“部门立法”的范畴,带有浓厚的行政主导立法色彩。另一个让公众“不敢期待”的原因,是来自“精髓”部分“行政性垄断章节被删除”的消息。 所以有人认为,此次《反垄断法》制定后,很可能要进入“后垄断时代”——出台的《反垄断法》,极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向某些利益集团和其相关附属妥协、被“阉割”后的产物。 没有《反垄断法》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反垄断法》缺位,中国正在为反垄断法难产付出代价。中国消费者承受了双重痛苦:一方面,借助行政权力掌控市场的国内垄断巨头们,不断通过涨价对国内消费者进行掠夺。另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并购等方式,在许多领域取得垄断地位,并凭借垄断地位操纵价格,榨取中国的消费者。( 见6月21日《上海证券报》) 像电信业进入“后垄断时代”一样,如果真的是进入了“后垄断时代”——立法后的《反垄断法》时代,势必会因为各样的原因,在各种领域产生众多不伦不类、尴尬的事情和后果。与此相应的是,谁来支付“后垄断时代”的成本呢?很显然,这个最大的支付成本群体,还是我们普通的公众——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此外,现在既得利益集团,最终也要付出很沉痛的代价,这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此次《反垄断法》采用妥协的方式出台,今后《反垄断法》改进和革新,也势必要经受更多的阻力和利益集团的阻挠。因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等利益群体,也会加入到阻挠者之中,致使残缺的《反垄断法》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既然《反垄断法》出台是一次“动筋动骨”的群体痛苦的分娩、蜕变过程,那么,“长痛不如短痛”,立法机关不妨彻底一点,在可能和许可的范围内,将《反垄断法》做的完备、齐全,尽可能地将公众的合理期望转变为合法期望,把“后垄断时代”的阴影减少到最少。这同时也是减少了公众和现今既得利益集团的长期性支付成本,它的长远性效益也会在今后法律的施行中日益彰显。 作者: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