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要相应增加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表示,依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规范,都写得比较明确,建议通过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这部法律对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挥作用。

  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王维城委员认为,草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不同,明确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责任,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草案第6章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列了7项,其中第2项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所列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但规定的处分太轻。建议加上一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智宏委员、郭树言委员也认为,草案第55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上已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树言委员举例说,有些煤矿爆炸事故中,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责任人畏罪潜逃的事件时有发生。他认为,对这类情况就应当按刑法处理,仅用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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