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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院须集中采购器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1:4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刘墨非)卫生部在昨天召开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新闻发布会上要求,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应先取得国家的配置许可证。

  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何锦国介绍,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县级以上的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单台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先取得配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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