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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再次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02:42 大河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为每

人每年3120元。“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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