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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条例》8月1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10:1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李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颁布。这一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规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1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当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这一《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地处黄河流域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个省区,还有河北、天津两个省市每年需要从黄河调水,共11个省区市。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承担着流域内11个省区市的供水任务,是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而黄河的径流量只位居我国七大江河的第四位,目前,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量已经处于临界状态,随时有断流的危险。

  《条例》的出台,对确保水法规定的水量调度原则在黄河流域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都是必要的。

  《条例》规定,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11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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