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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11:22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29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交通厅等十部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出租汽车司机交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浙江省交通厅、建设厅、物价局等十部门在日前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中规定,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待省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通知要求加强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据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要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等费用,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

  此外,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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