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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报道凭啥被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14: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2000年7月24日,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瑞强,在拦车收税过程中,开枪击中过路村民邢亚盖,致其重伤。事发后,警方竟称其属正当行为予以表扬。后为推脱责任,将受伤青年诬为杀人嫌疑人,请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在开枪民警被提起公诉后,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等人,日前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27日海南日报)

  许多地方,出了刑事案件,只要公安部门不点头,无论是哪一级的新闻媒体记者,

都无法深入采访。最后,只能由公安宣传部门发“统一口径”的新闻。这似乎成了数十年的惯例,读者只能从公安部门的“自我采访”中获取“独家新闻”。如果公安部门的报道让人信服也就罢了,关键是“旧闻”好不容易见报,却使读者产生“数问”,问也无人答。别的媒体失去了第一时间采访的机会,也不会或不敢轻易破坏公安部门的“统一口径”。

  于是,过路村民无辜被枪伤,还要背上“杀人嫌疑犯”的罪名。《杀人在逃犯 哪里逃!》,这题目就能把无辜者吓晕!由派出所所长带电视台记者去医院拍摄搜捕逃犯的所谓现场画面,后在东方市电视台连续播放两天。这哪里是搞新闻,分明是拍电影、电视剧。

  这样的事情,5年前东南沿海某市也发生过。2001年2月20日晚,“全国优秀民警”、“市十佳警察”刘某等5名警察手持微型冲锋枪,对生意人卞礼忠射出150余发子弹。其后,将带来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放在卞的右手处,制造了抢劫现场。案发两天后,当地数家媒体刊发了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消息,渲染了“分局刑警与歹徒枪战并将其击毙”的逼真场面。

  我们不明白,宪法哪一条规定新闻记者不能在公安报道之前采访?又是哪部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才能采写刑案报道?如果案子一发生,就让媒体对现场目击者、知情人、当事人等进行采访、报道,不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能遏制虚假案件的“导演”,甚至能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假如海南的枪击案新闻当初不由公安操纵,又怎么会等到6年后的今天由“含冤者上访”、“中央领导批示”才大白于天下?

  退一步讲,如果媒体介入刑案时妨碍了公安的执行公务,如果记者报道刑案时“胡说八道”,自有相关法律法规惩处。公安何必操心?破案的公安机关负责采写刑案新闻,刑案新闻成为媒体记者采访的禁区,这是世界新闻史上的中国怪现象,也是公安特权产生的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怪胎。这种惯例必须尽快打破。(陈凤庚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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