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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纠纷诉讼一波三折 父母告倒女儿女婿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1:1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周显波)7月26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对一起父母与女儿女婿争房产权属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手持投资凭证的老俩口胜诉,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刘某与李某某系父母与女儿关系,李××与刘××系夫妻关系。1997年11月6日,老俩口与小俩口均主张自己出资向大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

大沙田开发区第十三区公平街82号宅基地,1998年元月兴建,次年年底房屋竣工。李××于2004年12月13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于2005年8月2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注明该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43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李××。

  2005年,李×、刘×认为房屋系他们出资兴建,应当享有该房屋产权,为此,父母与女儿女婿为房产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在此事实在无法商量解决的情况下,老俩口遂向法院提出房屋确权之诉。法院以登记优先为由确认该房屋归李××所有,驳回了诉讼请求。

  败诉后,老俩口于2006年4月26日以出资建房为由,手持投资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建房投资款157600元。小俩口则认为,二老在前后两次诉讼中所称的投资款不一致。所有购地发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在李××的名下,况且建房财务支出的原始记录笔记本在小俩口手上,原告所持投资凭证是从他们那里偷走的,请求法院驳回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后认为:关于谁出资建房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应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来分析,被告李××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收入较少,其出资购买宅基地建房的能力不及工作多年的原告;从原告持有的投资建房凭证来分析,包括李××的购地发票在内的建房支出凭证均为原告持有,况且原告持有的支出凭证中打有“√”的部分与被告持有的原始笔记本上记录的内容相吻合,应当认定原告持有的凭证确实属于投资建房的凭证。另外,证人证言证实了原告在大沙田开发区建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谁持有投资凭证就是谁投资,确认原告出资购地建房的事实。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投资款,事实和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这些投资凭证是被原告偷走的,原告不予认可。为此,法院依法判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投资款129249.6元。编辑:王香菊作者:黄岸 周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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