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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营运中出意外 公司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2: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出租车公司要承担责任。理由是: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获悉,7月24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出租车司机颜学富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申诉作出仲裁裁决,确认颜学富与出租车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家属申诉:死者与公司签有租赁合同

  突然的变故发生在今年4月7日凌晨,的哥颜学富在出租车营运工作过程中不幸被人杀伤致死。颜学富去世后,其家属要求出租车公司按工伤死亡标准落实相关待遇,但出租车公司却拒绝承认颜学富生前与之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昨日,的哥颜学富的妻子廖远菊告诉记者,2005年7月6日,颜学富与成都恒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租赁合同》,该公司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TN833出租汽车一辆交由颜学富驾驶营运,并为颜办理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尔后,颜即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开展出租汽车营运业务,而且以定额包干的方式向公司缴纳“租金”,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监督,因此,颜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6月1日,廖远菊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代理了此案。

  公司方称:肇事者应承担民事赔偿

  作为本案的被诉人,成都恒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公司与颜学富是平等主体之间公平互利的合同租赁法律关系,而非劳动雇佣法律关系。而且,颜学富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后,与肇事方为赔偿产生争议而被肇事方故意伤害致死的,并非在生产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意外工伤事故,是确凿的刑事案件。因此,应由肇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仲裁裁决:的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受理本案后,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7月17日开庭审理。一周以后,该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颜学富与出租车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昨日,记者从裁决书里看到了作出上述裁决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驾驶员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另外,《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经营者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

  并且,颜学富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仲裁委认为,恒谊公司对颜学富具有管理职能,双方实质上发生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昨日,代理本案的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告诉记者,目前她仍然主动与恒谊公司取得联系,但是否按照工伤死亡标准给颜落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态度还不明朗。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报记者 陈兆平

  律师观点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李永惠认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或产生貌似租赁关系驾驶人员,特别是本案中当事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她说,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从属性。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与经济从属。第一,从“人格上的从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从“经济上的从属性”表现出:驾驶员通过租赁、营运获得生活来源,并不是为了自身的营业目的,不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应当依照以上标准判断当事人的劳动者地位。而依照此标准,实践中绝大多数以代理合同或租赁合同为名或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们与企业之间都能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新闻链接

  打工仔卸货受伤 老板赔钱3.3万

  (韩忆萍 记者 潘国义) 一名外来农民工在新津县某日杂经营部装卸货物时,被滚下的货物砸成重伤,老板却以农民工自己不小心造成此次事故为由拒绝赔付。昨日,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受伤农民工的投诉后,仅用两个时间就作出仲裁:受伤农民工唐某获得3.3万元的赔偿。

  今年1月2日上午,唐某和其他5名同事正给一日杂经营部的货车装卸货物时,突然间,几捆货物从车上滚落下来,砸伤了唐某,造成其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虽然唐某经医院治疗,但受伤的部位仍留下残疾。随后,新津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唐某为工伤,但日杂经营部老板始终坚持认为,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拒绝赔付唐某所提出的医疗费用。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唐某将日杂经营部告到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日,仲裁委通过向用工方宣讲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后,用工方答应一次性支付唐某3.3万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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