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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一组常用病句说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6:00 光明网
严雨龙

  “教育局长说学校乱收费,是个社会问题,靠我们难解决,要市政府来处理”。“文化局长说歌厅扰民,我们解决不了,要市政府下决心”。于是媒体反映“现在许多问题,正是因为部门之间的相互推委扯皮,最后不得不由市政府出面解决”。诸如此类的说法,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应该是司空“听”惯的了。大多觉得言之有理,并没有什么不妥。

  其实这些都是个病句。以同义相释的办法替换个句子就会很清楚,比如:老师对学生说,这个事别问你的爸爸或妈妈,要问你的家长。显然,病句之“病”就在于“市政府”。从法理上来说,市政府正是由教育文化交通财政等局组成的,撇开这些那“政府”便是个空架子。而相对于学校、歌厅等等,教育局文化局,本身就是“政府”,还找什么“市政府”?所以偷换了概念,犯了逻辑错误。

  语言存在逻辑错误,而又不那么刺耳,一般是由于“语境”的掩护。这组常用病句的语境便是,说与听或看者,意识中对“市政府”好象都是很明确且是具体的。市政府不就是市长副市长等办公的那座楼么?意识代表了观念,观念的错误掩盖了逻辑的反常。倘如学生的观念认为“家长”就是爷爷奶奶或叔叔阿姨,那老师无疑说的太正确了。只是政府不象家庭那么直白简单。

  病句缘之于不合“法”——背离了语法。细加追究,常用病句所反映出来的现实,说到底也正是不合法——观念与法治政府间的距离。

  局长说找市政府,道出的是部门“政府责任”的淡薄,甚至是“政府的缺位”。人民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代表人民行使公权,这一点没问题。但是在有些部门的思想意识里,他那个“部门”是处于“政府”与“人民”中间的独立体,而自己并非政府的一部分。这样一来作为政府之手脚的部门,明明应是“手”里抓的事,却硬是要往“脚上”“身上”推,不惜“袖手旁观”。那个“手”还老要自顾自地抓“利”。

  局长说找市政府,还折射出另个误区,就是往往把“市政府领导”等同于“市政府”。找市政府也不是那么说说的,真找就去找市长副市长,找到那个“长”了那就是找到了“政府”。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的定势。部门的某项工作,“长”们去了说了,那才算“政府”高度重视,这才算是真正的政府行为,否则“市政府没发过文的”,那似乎就意味着一律与政府无关仅仅部门行为而已。部门行为到底是怎么回事,少有计较,除非打官司。有的新闻单位工作报道,便也是以此为标准来衡量“新闻”的重要与否。

  值得一说的是有如此习以为常的观念,不仅是一些局长。部门遇上什么事,找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有的“长”就说了:“这类事还需要找市政府?”政府的“长”们也存在这样的见解,那么老百姓有事就直接地找那幢“楼”,是理所当然的了。

  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看起来很明白,不就是依法行政。但是谁来依法?这“谁”是谁,都还存在含糊的时候模糊的部分,不能不说我们确实还有相当的距离。而许多事,尤其这思想观念意识上的,看不见摸不着,一旦习以为常了,以为顺理成章的,却常常犯了“病”,自己还不太自觉。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等等,制度创新很重要。创新的前提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观念也不是务虚式的教育,从日常的“说说(包括行文)”抓起,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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