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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慢审大案快审折射法院“政绩观”(特别推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7:32 江南时报

  针对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一事,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是对工作没有责任心,没有群众观念,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7月29日《新华每日电讯》)

  是的,一桩小案审了19年还无结果,确是够给法院丢脸的。但是,很多快审案件更

给法院丢脸,“萝卜快了不洗泥”,像佘祥林、聂树森等大案要案因为求快结果造成了惊天冤案。按常理来讲,应该是小案快审大案慢审,但现实是恰恰相反小案慢审大案快审。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常现象呢?究其原因,是因为法院的政绩观在作祟。

  按理,法院无所谓政绩观之说,从法律上讲法院应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程序审案,但是事实上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有着无法分开的联系。由于体制的关系,法院在审判中不得不接受地方权力的约束。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的案件就迅速审判,至于只是老百姓的小案件,如临高县这起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似乎无关党委政府,也就没有了时间观念,能拖就拖,甚至一审19 年也不在乎。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确实一桩小案审了19年还无结果,法官的责任心、群众观念和职业道德都该受到严厉考问。一桩小案最高人民法院都上升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高度,那佘祥林、聂树森等惊天冤案,更是对司法公正法律尊严的严重拷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这是应该的。但是我以为理顺法院与地方的体制关系、清除法院的政绩观更为迫切。

  司法公正需要有司法独立,在现行法院与地方的体制关系下,法院既需要地方财政提供的经费和工资保障,又想独立审判,那是在难为法院难为法官。试想,一个县级法院能审得了县级领导干部吗,恐怕审科局级干部也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吧。所以,只有让法院不受地方权力约束不受地方权力领导,才能有地方法院既能审百姓也能审领导干部的现实,否则地方法院就很难担当起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任。

  虽然法院不该有政绩工程观,但是现在法院的“政绩观”越来越严重。首先,是地方党委政府影响的。地方党委政府要大搞政绩工程,法院想默默无闻不参与政绩工程“大合唱”,那会被认为是不和谐的。其次,是地方党委政府胁迫的。地方党委政府往往会给法院分配任务,甚至会被当作枪一样使用,和地方党委政府一样进行违法活动。第三,是按地方党委政府的意志审案。如,地方出现重大案件,地方党委政府就会施加压力要求公安部门迅速破案、检察机关迅速立案、法院迅速结案,因为地方出现重大案件会影响领导形象,迅速结案则是政绩一件,公检法还能受到犒赏。作为法院自然也乐于树立这样的“政绩观”。

  然而,法律不是儿戏。法律要讲程序要讲事实,那些迅速破案、迅速立案、迅速结案的案件往往经不住事实和法律的推敲,近年来曝光的一批冤假错案证明,快审案件往往存在漏洞,甚至其中不乏刑讯逼供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现象。佘祥林、聂树森等冤案错案,不仅让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身心健康受到摧残,同时也有玩弄法律的嫌疑。法院形象事小,但法律尊严事大,维护司法公正事大。法律儿戏不得。

河北 张魁兴 范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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