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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控特大安全生产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7:33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黄勇) 盐城射阳一化工厂前天发生大爆炸事故,消逝的生命让安全隐患监管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昨日紧急出台并实施《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今后江苏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将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对重点监控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改内容、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限期完成整改的时间。隐患整改结束后需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收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以及未下达治理通知书的;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相关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作为各级政府干部考核及政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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