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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一修五月,不算延期交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7: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浦文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买房是件高兴的事,打心眼里谁也不愿斗气。可南京一对李姓父子却在接收新房的当天,把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7173.11元。法庭上,父子俩当着法官和开发商的面,把自己买房过程中遇到的“不顺心”一一道来。

  新房验收——“不顺心”

  花30多万元买的房子,无疑是个“大物件”。父子俩接到开发商的验房通知后,走进盼望很久的新房,四处查看,那真是认真加认真,细心再细心。很快,他们就找出7处在他们看来绝不能忽视的“问题”。

  儿子:防盗门有问题,开关门有“吱吱呀呀”的声音。

  开发商:(提交防盗门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我们的防盗门都是合格产品。

  儿子:内墙粉刷有问题,坑坑洼洼的。

  开发商:我们卖得是毛坯房,墙面肯定要由业主再粉刷的,所以只要完整就行了。

  儿子:对讲机也有问题。开始没声音,修过以后,声音仍然很小。

  开发商:(提交对讲机检验报告)对讲机也是合格的。

  儿子:还有好几处墙上有裂缝。开发商:那是建筑材料收缩引起的,都是比较细小的。

  父亲(忍不住插话):可我家的墙到现在还在切割维修啊!

  房屋维修——“不顺心”

  发现房子存在上述“质量问题”后,李氏父子当即决定拒绝接收,并把问题一一写进验房单,开发商也答应进行维修。可情况怎样呢?

  儿子:隔了两个多月,我再次去验房,发现还有6个问题,又写了一份验房单。他们的一个经理还在单子上写了“请工程部抓紧维修”。又过3个月,我再去看房,又发现好几个墙面都有裂缝……

  父亲:因为这套房子的质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我们不肯接收,列出拒收意见,交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也在上面签字的,所以我们认为是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5个多月。

  开发商:我们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2005年10月30日)内书面通知他们收房入住,当时房子已经通过所有竣工验收程序,达到交房标准,“逾期交房”一说根本不存在。

  认定责任——“不顺心”

  双方争论了很久之后,都把注意力集中在5个多月的修房期到底算不算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得先搞清楚去年10月他们通知李氏父子俩来验房时,新房是不是已经达到“交付标准”。所以法官开口向父子俩要“鉴定机构关于房屋质量的鉴定结论”。

  儿子: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亲眼看到的,没有鉴定结论。但我们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这是浦口质监站出具的,施工方和监理方都在上面签字的。房子存在的问题,上面都有。质监站的人也说了,房屋交付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有遗漏,房屋如有质量问题,就应该维修。

  开发商:这些都属于维修范围的问题,不是质量问题。他们如果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必须先把竣工验收报告推翻。

  儿子:要推翻竣工验收报告,要多少钱啊?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否则他们也不会同意“维修”。

  父亲:我们告开发商,就是因为他们维修不及时。我们也没说房子不安全,而是质量方面有问题。如果他们能及时维修,我们根本不会告他们,就是因为他们搞了5个月还没搞好,我们才告他逾期交房。我们也请教过律师,知道如果房子有质量问题,是可以拒收的。

  开发商:他们也承认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维修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房子没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只是小问题,不影响房屋交付,所以不存在“逾期交房”。

  和开发商调解——“不顺心”

  第一次庭审到这里,法官询问双方是不是愿意调解,两边都说好。可半个月过去了,问题还没有解决,法官不得不召集双方再次开庭,并且问起双方调解的情况。

  儿子:调解没有结果,关键是开发商不肯承认自己延期交房,也不同意赔偿。

  开发商:公司并未延期交房,最多算是“售后服务”问题,而且已经向他们道过歉了。

  见双方依旧争执不下,南京浦口区法院近日采取判决方式了结此案——判决驳回了李氏父子俩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开发商第一次通知父子俩来验收房屋,是按时的,且当时房屋已经取得了工程合格证明,符合房屋交付标准。而按照合同里关于房屋保修的约定,父子俩在验收单中所列举的房屋存在的缺陷,确实属于房屋交付后的“保修范围”。因此,他们主观上以房屋存在缺陷为由而拒收房屋,不应认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记者手记

  买房人如何才能不吃亏?

  高高兴兴买房子,却遇上这么多的不顺心。不管有没有过买房经历,大伙儿都能设身处地替父子俩想:“确实挺憋闷的,我想买得放心,住得顺心,可新房还没住,就被修得“七零八落”的,这心里能好受、能不觉得吃了亏吗?

  李家父子已经算是清醒稳重的购房者了:“你房子一天不修好,我就一天不接收。”可房子一修5个月,我得找地方住吧,我得一趟趟地往新房跑吧,这些损失,该由谁来付呢?开发商一句“这是售后服务,我不侵权”就能推得干干净净吗?

  难道这“亏”就该买房人“吃”吗?“其实不然。”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张钺律师给出了建议,“由于房屋维修导致买房人延期入住新房,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无房居住产生的租金,交涉、维修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向开发商索赔。但必须有证据证明。”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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