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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7类生产经营单位不交风险抵押金就停业整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16:12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地方立法规定,矿山等七类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交纳抵押金。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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