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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犯法:“守护神”成了“丧门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01 红网

  有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06件4218人,其中查办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人员2492人,占立案数的59.1%(据7月30日《新京报》)。

  在全国立案侦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约占六成,这表明当前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趋势并没有改变,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表示,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职务犯罪频频发生。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信息表明,今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重特大案件和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以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进一步增大,查办重特大案件1365件,占立案数的40.1%,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

  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他们都代表着国家和政府履行执法职责,被公众誉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守护神”,然而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却背信弃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他们这种卑鄙的行为,已成了名副其实的“丧门星”。

  愚以为,导致目前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渎职侵犯罪案件处于多发态势,与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要性的认知感差有直接关系,在这些人的心目当中,贪污受贿才是“罪”,渎职侵权只是“错”;渎职侵权主要是过失犯罪,危害后果不像刑事犯罪那样恶劣;都是为了干好工作,出点偏差有情可原,等等。正是受这些观念和认识因素的影响,有些单位和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经常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甚至极力袒护和包庇,不愿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客观上怂恿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多发。

  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不能看轻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刑讯逼供行为、枉法追诉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如报复陷害行为、破坏选举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如徇私舞弊抵扣税款行为、徇私舞弊出口退税行为,二者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侵犯国家财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徇私枉法伪造证据行为;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行为、收受贿赂不征税款行为;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滥用职权行为、徇私舞弊抵扣税款行为、刑讯逼供行为、报复陷害行为、徇私枉法行为。

  这说明,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必须予以重拳打击。渎职侵权虽是个人行为,但所“渎”的却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威信,实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说到底,它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因而严肃处理渎职侵权人员是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权利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已经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机构名称的改变,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将被放在与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成为检察机关重点查处的领域之一,也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人们相信,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必将成为实现政治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起点。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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