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强迫别人买花咋能算“变相乞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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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02 红网 |
乞讨本来就很可怜了,想不到那么可怜的乞讨,还有人埋汰它。据《成都晚报》近日报道,成都警方在全国率先认定卖花童卖花为“变相乞讨”,以此为由,将两个幕后操纵者行政拘留,更多的幕后操纵者即将领教警方的相应措施。乞讨被扎扎实实地埋汰了一回。 众所周知,乞讨就是向人要钱要饭等,别人给也可,不给也可,全凭当时心意。超出了这个规范,强行索要,别人不给也得给,那就不是乞讨了,而是强盗行径。成都的卖花 童卖花,利用的乃是人们的怜悯心,不妨认为那确是一种变相的乞讨;但是,一旦卖花具有了强迫性,卖花就已经超出了变相乞讨的界线,转而成为其他性质的行为。假设有一些卖刀人,强迫别人买刀,别人不买就动刀子伤人,那么,能把那些人的强盗行径称之为“变相卖刀”吗?假设有一些人卖火柴,强迫别人买火柴,别人不买就放火伤人,那么,能把那些人的强盗行径称之为“变相卖火柴”吗?同理,那些人强迫别人买花,咋还能被当成是“变相卖花”? 制裁那些强迫别人买花的卖花童的操纵者是完全应该的,那些操纵者是卖花童父母的,虽情有可原,也要制裁,毕竟他们指使自己的孩子作出违法行为;那些操纵者与卖花童非亲非故的,更要制裁,他们犯有更多的“罪错”。但是,制裁一定要认清卖花童的“罪错”在哪里,不能随便给他们的行为安个“罪名”,不能因为他们卖花具有乞讨性质就想当然地认定他们强迫别人买花也还是“变相乞讨”,并且以此“罪名”制裁操纵者。 确然,近年一些地方是出台了一些禁乞措施,可是从法律上来看,我国并没有一条法律将国家公民的行乞行为列为禁止行为,倒是有法律支持公民有行乞权,例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乞讨是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古老方式,禁乞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此项宪法权利。另外从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的角度来看,禁乞也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财产赠予权(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乞讨者)。因此,制裁那些强迫他人买花的卖花童的幕后操纵者故是警方的当然之举,但是警方不应有意无意地埋汰乞讨本身。作为执法者,警方尤其要尊重宪法及其他法律,明确这样一条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执法者而言,法无规定不可行。 稿源:红网 作者:李岳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