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将强制预征社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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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56 燕赵都市报 |
本报邯郸电(通讯员封会民、钱江勇记者乔宾娟)日前,邯郸市出台社会保险费预征办法,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用人单位强制预征社会保险费,以此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据了解,目前邯郸市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参保率不足10%,这种状况损害了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为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邯郸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 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通知》(邯政[2006]44号),据此,邯郸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邯劳社[2006]19号)。通知指出,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须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实施社会保险费预征。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查出有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且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代征,对这两个险种的预征由社保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预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其预征金额。预征金额超过其应缴部分的,将多收部分退还或冲减其下次应缴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