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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实无依据法院不采纳 15万货款变成"无头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2:0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 徐坚 实习生金香林)湖南某工程公司已经在《对账通知》的“确认人”栏盖章,并在“核对确认数”栏填上了对应的金额。但当南宁某建材公司催付其所欠的15万多元货款时,该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却以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拒绝付款。7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去年5月11日,南宁某建材公司与湖南某工程公司成立的某项目经理部签订《销售合同》一份,明确项目经理部向建材公司购买普通硅酸盐水泥3万吨,总金额900万元。今年2月12日,建材公司向湖南某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对账通知》一份,认为截至今年2月10日止,湖南某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尚欠建材公司水泥货款为152986元,要求该公司予以核对确认,并尽快付清所欠货款。2月15日,项目经理部在《对账通知》的“确认人”栏盖章,并在“核对确认数”栏填上了对应的金额。4月13日,南宁某建材公司以湖南某工程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拒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庭审结束后,湖南某工程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又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出具《更正案件事实报告书》一份,将原在开庭答辩和陈述的湖南某工程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成立某项目经理部的事实作了变更。

  青秀区法院认为,湖南某工程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在答辩及庭审中均承认项目经理部的存在,但之后又对成立项目经理部的事实予以变更,且变更事实无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青秀区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南宁分公司应以自有财产给付15万多元货款及利息,湖南某工程公司对南宁分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给付责任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辑:王香菊作者:周政光 谢敏 徐坚 金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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