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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较真“收两元车费不开空调” 公交公司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3:04 大河网-河南商报

  本报讯(记者肖风伟)交了两元车费乘坐空调车却没有享受到空调服务,为此乘客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院获悉,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终审落败。

  服务“打折”败了官司

  去年11月19日,市民兰增奇在郑州市大学路乘坐一辆K906路空调公交车,投了两元

车费。上车后,兰增奇感到车内很冷而且空气浑浊,便要求车长打开空调,车长说要等通知,现在还不能开空调。

  兰增奇认为,既然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了两元的空调车费,就应当提供开放空调的服务。作为空调车却不开空调,少了空调这一应有的服务项目,就不能再收取他两元空调车费。去年11月底,兰增奇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1元空调费,并要求在不开空调时按普通车价格收费。

  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增奇交两元钱后乘坐K906路空调车,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未履行开放空调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退还1元空调费。

  终审公交公司再败诉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该案件是服务标准纠纷,并不是客运合同纠纷,法院的权限是审判权,而服务标准的确立权、价格的定价权和企业的经营权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职权,故一审判决是违宪判决,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兰增奇的1元公交车费,是公交公司违约应当减收的票款,法院并未认定这1元为空调车费,故公交公司称原审判决认定退还的1元为空调车费,确立了1元的空调费标准,干预了物价部门的定价权,超越法院审判职权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驳回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上诉。

  昨日,领到判决书的兰增奇,对判决表示满意,他同时希望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能够为广大乘客着想,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条例或者收费措施,在不开空调的情况下,按普通车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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