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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跳楼受伤超市担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雷燕、彭姣时)因被怀疑偷东西,顾客被超市保安“请”进了办公室;因害怕被保安殴打,顾客情急之下从二楼窗口跳下,并摔成四处骨折(见本报2005年3月30日《被保安推搡消费者坠楼重伤?》)。顾客愤而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4.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经过一年多的公堂对峙,广州市中院近日对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超市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顾客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十万余元。

  2005年3月25日晚上9时左右,陈小姐和姐姐以及两个小外甥来到一家超市购物,当陈小姐姐妹俩埋完单准备离开时,却被保安怀疑偷东西而截留下来,并被要求到二楼办公室去检查。在保安人员连拉带推下,陈小姐等人被“请”进了二楼防损部办公室。

  在办公室里,陈小姐看到还有另外几名女顾客,都被强迫蹲在地上。陈小姐见此情景,吓得赶紧拔腿就跑,却被保安强行抓了回来。害怕挨打的陈小姐爬上办公室的窗口,并从窗口跳了下去。经广州法医学会鉴定,陈小姐为腰椎粉碎性压缩性骨折、髋骨骨折及左、右跟骨碎性骨折,被评定为四处轻伤。到2005年7月19日,陈小姐已花费医疗费14.6万余元。

  2005年6月20日,陈小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白云区法院。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小姐到商场购物,就与商场形成了消费与经营的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白云区该超市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小姐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限制陈小姐的人身自由,显然侵犯了陈小姐的人身自由权。而陈小姐的损伤虽然是自己跳楼造成的,但和之前保安的强制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005年9月19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超市应对陈小姐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以及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共计支付约10.78万元。

  因双方不服判决,案件又转到了广州市中院。今年7月2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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