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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受伤竟被恶意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董哲 通讯员杨艳)常平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摔下电梯井内受伤,厂方不但不支付医药费,还突然将其解雇。近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常平分庭依法仲裁这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厂方的解雇为非法行为,并责令支付受伤员工各类补偿金6000多元。

  上班时摔下电梯井

  据了解,员工郭某于2004年6月14日进常平桥梓某电缆制品厂工作。 2005年12月16日晚上上班时间内,郭某在使用电梯运送热水的过程中,摔下电梯井内并碰伤头部,被送到医院治疗,医药费共653.40元,厂方不予报销。

  事后,郭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厂方不满郭某的行为,在2006年1月6日,以郭某违反公司操作程序为由,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雇了郭某。郭某被解雇后,剩余两个月的工资共1157元未领取。

  劳动仲裁:解雇为非法行为

  常平劳动争议仲裁庭认为,因厂方没有履行为郭某参加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郭某也没有工伤认定的结论。根据有关规定,申诉人郭某支付的医药费653.40元,厂方应予以报销。

  此外,厂方借口以郭某“违反公司操作程序”为由,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就解雇了郭某,其解雇为非法行为。因此,厂方要根据郭某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郭某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总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厂方解雇郭某时由于没有提前通知,因此还要支付相当于申诉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最后,仲裁裁决厂方支付给郭某经济补偿金2218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109元、解雇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补偿金1109元、医药费653.40元及工资1157元,共62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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