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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悲剧引发 情理法理大碰撞(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37 山西晚报

  

婚姻悲剧引发情理法理大碰撞(图)

  从“闪电式”结婚到诉讼离婚

  林和孙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不到3个月即举行了婚礼,婚后两年生下一女。林原是一家知名企业的职工,后来下岗,孙结婚时尚无工作,婚后林将其安置为一名教师。由于婚
前彼此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性格、家庭环境及综合素质差异过大,生活中不断出现矛盾,小两口经常吵吵闹闹,孙的母亲曾当面向林提出离婚,并陪同女儿去婆家转走部分衣物。林与孙的婚姻在接二连三的风波中经受着重重考验。2001年8月,孙再次怀孕,夫妻双方都期待着新生命的诞生,生活似乎平静了许多。不料,临产前几天孙在娘家洗澡时摔了一跤,并在生下一男孩17天后突然脑出血昏迷长达47天,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脑血管畸形,而发病的诱因正是产前那一跌。虽经全力救治,连续住院两个多月,花费数万元,但孙仍未能恢复健康,落下二级伤残,生活难以自理。林两个多月来日夜陪侍、体力严重透支而日渐消瘦,年近古稀的父亲和体弱多病的母亲也因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变得神情恍惚,襁褓中的婴儿只好由林已70多岁的姑姑代为抚养,并不宽裕的林家为此债台高筑。

  孙出院后,林到处探访名医,寻医问药,千方百计为孙诊治,并每天坚持为孙做康复训练。当时林的心里只有一个信念,一定要治好妻子。他时时在祈祷着奇迹出现。其间孙家多次向林提出要钱买车、要掌管孙的工资卡等要求,生活中的矛盾越积越多。

  2004年3月,孙将林告上法庭,索要工资卡,并要求撤销林为孙治病而用孙工资卡作担保的贷款合同。同年4月,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未获支持。8个月后,林再次起诉请求离婚。2005年7月,万荣县人民法院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将两个孩子判由林抚养。法院认为,孙生活不能自理,还需他人照料,无抚养能力,故双方所生两个孩子均由林抚养为宜。

  林、孙婚后所生之女今年9岁,在本村小学读书,儿子今年4岁,先后由林之姑母、弟弟、姐姐代为抚养至今。

  离婚半年风波再起

  2006年1月10日,即林和孙离婚半年之后,孙的监护人孙父、孙母闯入林的父母家中,强行将孙留住在林父母家,至今未离开。当地派出所干警与村支书闻讯先后赶至林家,劝孙母履行监护人职责,带孙离开,孙母态度蛮横,拒不离开,将女儿非法置留在林家至今长达7个多月,提出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抚养林、孙之女。

  同时孙及其监护人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判的二、三、四条。

  2006年7月24日,再审法庭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准予离婚的判决,但考虑到孙有固定收入,经济上有抚养能力,女孩归孙抚养使孙心里得到安慰,有利于孙的身体恢复,将林、孙所生女孩判由孙抚养。

  林认为,孩子由谁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为孩子的前途考虑,而不应该将孩子交由自己尚需人监护的孙抚养,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表示,他愿意将女儿抚养成人,以便孩子长大后更好地赡养其母。只是孩子现在才9岁,要成长,要上学,要有个好的前途,不能交给不能自理的前妻抚养,倾家荡产也要把官司打到底。这样做,既是为了孩子的将来,也是为了孩子母亲的将来。

  对于这起一波三折的离婚案,与林、孙同居一村的村民的看法是:林、孙二人及其家人一文一武,差异太大,林家属于知识型家庭,林及家人性格温和,理智冷静;孙家人没有什么文化,行为处世的方式比较特别,许多言行常人无法理解。村民们觉得,在这场婚姻悲剧里,双方都值得同情,都吃了不少苦。林为了给孙治病,借了很多债,今后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赡养70多岁的父母,想想都觉得难过。孙大病伤残,生活无法自理,日子也不会好过,幸亏每月有近千元的工资和各种保险。他们说,林还太年轻,今后的日子还长,孙如今成了那个样子,离婚是必然的事。希望双方能多一些理解和谅解,毕竟曾是一家人,还有两个孩子,不要采取过激行为,现在无论哪一方,都应首先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要再伤害孩子,给孩子的心灵蒙上阴影。

  法律人士评说

  这场婚姻悲剧引发了现实生活中法理与情理的大碰撞。

  有人认为法院判决离婚不合情理,两个孩子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符合人之常情,甚至有人认为女方离婚后入住林之父母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大多数人认为,林、孙离婚是件很正常的事,有感情就过,没感情就散,离婚合情合理合法。

  法律界人士及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日常生活中人们处理事情多从情理出发,但当情理与法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情理应该服从于法理,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则是情理的总结和升华,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真正规范人们思想行为、保障人们生产与生活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是法理而非情理。林和孙的遭遇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林、孙二人是否可以离婚,主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即使维持婚姻也是不道德的,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的角度看,本案中离婚都是无可指责的。

  现实社会中许多人不是很懂法,论事论理,论是论非,太多地依靠情理而非法理,甚至一些法官在断案时,也往往考虑情理多一些。这就涉及到一个普法教育的问题。在本案中,女方智力已严重伤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照顾自己,更无法照顾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将孩子判由男方抚养,无疑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更能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孙的处境值得同情,但孩子由谁抚养应主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着想,维护孩子的根本利益。要强调的一点是,孩子无论由谁抚养,由谁监护,都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孩子,母子、父子关系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改变。

  孙的父母在离婚后强行将孙安排在林父母家,这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就随即消失。女方无行为能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人职责,而不应将孙再送回林父母家,孙之父母的做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孙长期强行居住在林家属严重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终止此侵权行为,当地执法机关对此也应当有所作为。

  徐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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