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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暂扣占道经营者物品"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8:27 浙江在线

  7月28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通过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表决。表决稿删去了在占道经营方面行政部门可“暂扣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兜售的物品”的规定。(7月29日《信息时报》)

  据上述报道介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表决稿删去处罚占道经营条款中“暂扣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兜售的物品”内容,是因为该规定缺乏应有法律依

据。已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品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所以,如果《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删去有关暂扣物品的规定,就可能导致日后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而地方法规须服从全国性法律规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还应看到,在具体的市容管理实践当中,暂扣当事人物品与不暂扣当事人物品相比,前者实际更不利于市容工作的更好开展。市容管理人员发现占道经营行为后可以予以驱除,但是如果对当事人工具与兜售的物品予以扣押,让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就可能引起其激烈反弹,甚至存在着引发对抗的可能,这样就反倒可能因此造成围观而更为影响市容。

  其次,如果规定是“暂扣”,也就意味着以后可以归还,但是什么时候归还就需要市容管理人员自由裁决,这样实际也就为部分市容管理人员寻租制造了机会,因而可能诱发腐败。

  另外,在开展市容管理工作时,尽管应当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工作人员也不能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占道经营尽管违法,但是当事人都属“小本买卖”,家境可能都不太好,如果扣押其兜售的物品,就可能进一步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必须认识到,市容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营造安全而清洁的市容环境,因此扣押当事人物品,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并非市容执法的初衷。相反,执法不拒温情,人性化执法要求既要达到市容整治效果,同时又应体恤民生,严肃执法与体恤民生不应成不可调和的矛盾。

  尽管行政执法并非不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但是扣押物品行为应该受到物品性质的限制,即只有当这些物品属于违禁物品或者赃物时才应当被扣,也即可以被扣下的物品应该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占道经营兜售的以日常生活用品为多,只要是经过正当渠道进货,就不属于行政执法应当扣押的物品之列,如果予以扣押,就可能构成对于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表决稿删去有关暂扣物品的规定体现出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有些市容执法人员所以会有“暂扣情结”,是因为他们认为扣押当事人物品可以取得“釜底抽薪”的效果。其实,即便扣押物品确能一定程度上起到“治本”功效,那也不能成为可以不尊重公民财产权的理由。同时,“暂扣情结”很大程度上也是权力扩张本能的体现。如果权力的扩张本能不能受到有效约束,权力的赋予与运用就可能走向其初衷的反面。


作者: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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