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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减免困难受援人鉴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发出了《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鉴定费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司法行政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援助案件涉及事项的鉴定费给予减免。

  通知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自觉承担3件免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

件的司法鉴定费的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指派通知书》,受理有关事项的司法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向法律援助机构回复;对超过义务受理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指派通知书》先予受理,视情缓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机构补交实际需交纳的鉴定费,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确有困难的,由指派该鉴定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向鉴定机构支付相关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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