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什么是黑社会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8:42 法制日报

  编者按

  今年是“五五”普法启动之年,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宣传普及有关打黑除恶的相关法律知识,营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与法制日报合作,从今天开始推出“打黑除恶法律知识问答”专栏。这一专栏均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撰写。

  问:什么是黑社会犯罪?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刑法典中明确地规定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的一个重要立法成果。1997年刑法规定了三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下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三个犯罪的基本概念、构成与刑事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任何人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我国境内”,是指我国内地境内。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本条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