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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出事故贬值损失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建平 日前,浙江省磐安县法院对一起借用车辆损坏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君强除了赔偿原告陈志仙车辆修理、施救等费用外,另行赔偿原告车辆减值损失费1万元,这在浙江尚属首次。

  2005年12月,陈君强向陈志仙借用桑塔纳3000型新轿车一辆,在驾车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毁损。双方就车辆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志仙

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其中车辆减值损失4.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君强依据双方口头约定借用车辆后,负有妥善使用车辆并返还借用车辆的义务,因使用车辆不善造成借用车辆毁损,作为借用人的被告应承当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陈志仙的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仍不能恢复原状,磐安县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车辆减值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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