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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情终结时传票送上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8:4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南京这么大,叫我到哪儿去找那个欠债的小白脸呢?”拿到判决书时,一向爽快的23岁女孩林爽掉下了眼泪。

  热恋中的贷款

  2003年7月,林爽结识了一位家住外地、来宁时间不长的同事李明。据林爽介绍,李明人长得帅气,也很机灵,工作能力强,人际关系也好,在公司里很受重视。二人很快成为恋人。

  由于李明忙于业务,整天四处奔波,特别辛苦,他遂想买辆汽车。但手头的钱不足,又是外地人,凭他的身份证不能在银行贷款,李明于是请林爽帮忙,为他代办贷款手续。没和家里人商量,处在热恋中的林爽痛快地答应了李明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为李明贷款买车。

  李明拿到贷款买来汽车后,工作更加得心应手,但其与林爽的关系却渐渐冷淡下来。2005年10月,李明提出种种理由要与林爽分手。林爽无奈同意分手,但她提出了贷款买车的遗留问题。李明爽快地给她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今后一切与这辆车有关的事全都与林爽无关。林爽收起这份承诺书,不再与李明交往。

  可是谁又能想到,今年5月,她收到鼓楼区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官司找上了林爽。

  法律不讲情面

  原告是一家商业银行,其诉状中称,林爽在2003年8月向银行贷款10.8万元购买了一辆奇瑞汽车,贷款期限是5年。由于林爽没有按月还款,银行要求她和担保公司一次性偿还已到期的和没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5.9万余元。林爽这才想起来两年多前瞒着家人贷款的事,连车都没有坐过,却要承担贷款,自感委屈的林爽拿出当初李明写的那份保证为自己辩护。

  开庭后法院认定,银行与林爽及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林爽没有依照约定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银行有权要求林爽和担保公司提前清偿全部债务。虽然林爽辩解说她不是购车人,但法院认为这是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影响她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法院判决林爽和担保公司共同还款。

  ■法官提示

  本案判决后,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法院审理拖欠汽车贷款案件中,如林爽这种情况的案件并非个例。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时,法律注重的是证据。只要相关手续上有你的签字,即使事实上并不是你所为或与你没有最终的关系,但你还是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许多当事人在发生类似事件后一再喊冤,却于事无补。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轻易为别人办理贷款之类的手续,即使是亲朋好友也要三思而后行。(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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