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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限制小学生团体参观涉嫌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7月24日《北京晨报》报道,7月23日,北京大学公布的参观校园通告规定:“北大校园免费参观以来,游客较多,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校园周边交通混乱,师生员工及社会人员对此反响强烈。为维护北京大学的正常秩序,确保校园有序开放,今后将对参观校园的人员数量和对象加以限制。原则上对小学生和成人旅游团不予接待,只批准中学生团体进入……”

  对于成人旅游团作出限制是否妥当姑且不论,但是对于小学生旅游团一概禁止,笔者认为确有不妥之处,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第一,对“小学生团体”作出限制,实行差别待遇有歧视小学生的嫌疑。平等和禁止歧视是我国宪法和诸多法律确立的原则。一般而言,在采取差别待遇的时候,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其所采取的差别待遇就构成歧视。北大的做法无非是:为了维护学校的秩序和环境;小学生数量多,管理相对较难,可能给学校环境和设施造成一些损坏。但是,与小学生的成长相比较而言,这些理由都显得微不足道。与其他层级的学生相比,年龄较小、世界观远未形成的小学生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对这种差别待遇很难自我主张权益,因此,各机关、团体和组织所实施的针对小学生的措施,应该从他们的特点出发,给予尽可能多的人性关怀。但是,北大这种做法一刀切地剥夺了小学生们集体参观的权利,这对于小学生们来说,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

  还要指出的是,北大禁止小学生团体旅游,实际上主要禁止的是外地小学生。因为,本地小学生可以在父母的带领下分散旅游,受影响较小。从这一点来看,这一做法也有歧视外地小学生集体旅游的嫌疑。

  第二,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这里虽未列举点出高等院校,但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高等院校的性质来看,自然应在这个范围之内。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来看,这一做法也违背了该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市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具体事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显然,北大的“校园通告”是以北大的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具体罚则规定的情况下,无论小学生还是小学生家长都没办法据该法谴责北大,但是作为国际知名学府,作为树立学生人文精神的教育者,北大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欠缺呢?

  第三,它与法律对高校的定位及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背离。首先,高校不是单纯的大学生学习的机构,它对社会应承担包括《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责任。北大向小学生团体开放,能满足他们对中国最好的大学人文精神的景仰之情,是激发他们积极上进的良好方式,北大的拒绝显然与此不符。《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法律作出此项规定,是因为高校确实集聚了大量教育资源,如果拒绝对外开放,就不能使其拥有的资源优势转为社会共享。

  事实上,北大没有必要采取限制性措施,只要其愿意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稍微在管理上增加一些“创新”措施即可解决管理上的难题。如在小学生团体旅游时,提出一些爱护校园和环境的要求;通过增加一些技术性方法,如开放部分地区、分时段开放等等。总之,北大“一乱就禁”的做法过于简单机械,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也不符合北大这样享誉国内外的身份地位。对于北大的做法,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负起监督职责,责令北京大学尽快改正。

朱应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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