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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穿着细事且莫等闲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庭上,穿着细事且莫等闲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建伟

  被告人在法庭上穿什么,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拥有仪容整齐的机会,应当成为在押被告人出庭应讯的一项权利。

  人的衣着有着一种符号作用。曹靖华先生曾经写过一篇题为《忆当年,穿着细事且莫等闲看!》的散文,记述的是旧中国“只重衣裳不重人”的现象。这种现象就是:衣服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人们根据衣着来对人的职业、贫富、个性作判断,穿着不佳或者不当,会惹来鄙夷、麻烦和晦气。过去上海人再清贫,也要保持一身体面衣服,每晚叠整齐,在枕下压出裤线,第二天光鲜地出去上班或者谋职,实在是有其不得不如此的理由。

  在美国影片《一级恐惧》中,庭审前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一见面就问到被告人的着装尺寸。看此片时,大概没多少中国观众会注意到这个细节;即使注意到了,大概也未必理解:对待一桩谋杀重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关注这一衣着细事究竟有何奥妙。其实这奥妙就在于,在美国,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12个法律的门外汉司法理性往往不足,被告人出庭,不能不穿一身体面衣服,以便给他们留下良好印象;免得让被告人的不佳形象误导陪审团,使他们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这就是为什么在欧美国家的刑事法庭上,被告人往往穿着得体,即使平时衣着随便,此时也要穿得像个样儿。

  如果把刑事诉讼看做是个人与国家的一场争讼,是不难理解为什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往往会就被告人的衣着提供建议,甚至为他提供一套合身的体面的服装。一场司法审判,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处以何等刑罚而展开,对此国家与个人有不同的观点,通过举证和辩论交由独立而且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加以裁决。辩护方要通过庭审活动打赢这场官司或者争取较轻的判决,当然不能让被告人穿得像个坏人。在法院最终给他定罪之前,他应当被假定为无辜。被告人衣服穿得让人一眼看去就像个罪犯,这种符号功能无论对于职业法官还是非职业法官,都会起到暗示作用,那就是被告人是有罪的。让出庭被告人衣着体面,当然是为了避免这样的偏见。既然被告人受到无罪推定的保护,就没有理由让他在法庭上带有罪犯的“符号”——穿号坎儿、剃光头、绳捆索绑戴镣铐。因此,被告人出庭可以西装革履,可以手执《圣经》(有一起奸杀案件就因被告人手拿《圣经》而激起被害人父亲的愤怒);并且,除非他有实际的危害行为或者有确实的迹象表明他有发生危害行为之虞,司法审判中不可以给被告人戴戒具。法庭上这些外在的表现,是与无罪推定的内在精神相契合的。

  我国法庭审判,被告人身戴戒具早已司空见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对被告人出庭是否戴戒具作出过限制规定,但被告人桎梏出庭的仍然十分普遍。至于出庭被告人的服装,更值得注意。我国刑事审判,往往让在押被告人穿着看守所的号坎儿,这种号坎儿一般为黄色,黄色本来醒目,上面还写有看守所的名称,看上去十分扎眼。香港作家李碧华曾撰文说,她曾见广东中山看守所的在押被告人出庭,号坎儿上简写“中看”两个字,不由得想起“中看不中用”的俗话,忍不住要笑出来。

  近年来,我国一些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2006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审判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时,让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身穿囚服,而是穿着“便服”接受审判。这一做法,立即赢得好评如潮(其实,司法活动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检讨,诸如被告人是否剃光头、法庭布局是否应当调整)。此前在2003年9月天津塘沽区法院公布了55条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其中几项为: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一律不戴手铐、脚镣;司法警察提解、看押被告人时,要使用告知词;此外,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还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以及其他满足其人格尊严的便利条件。

  值得回味的是,几年前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人注意到对于被告人的出庭衣着问题,张炳煌就曾撰文呼吁“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他提到在台湾地区的法庭上被告人穿着汗衫短裤应讯颇为常见,而且在警察侦查破案会上嫌疑人戴着手铐、手拿大字名牌任人拍照,也屡见不鲜。他慨叹这种情形在欧美是看不到的,在那里“被告人在法庭上则是穿着整齐应讯”。张炳煌要求:“在押被告人出庭应讯时,则应有仪容整齐的机会。”

  法庭之上,穿着细事不可等闲视之。当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穿了法袍或者换装之后,是否也应注意到被告人的出庭着装?我们不可忽视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在法庭上穿什么,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拥有仪容整齐的机会,应当成为在押被告人出庭应讯的一项权利。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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