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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校长不得“一肩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0:10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 余晋薇

  本报7月30日讯“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该民办学校的校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日前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进行审议。31日上午,会议对该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民校不得用国家财政经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能迅速扩大教育资源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操作的不正当而流失了国有资产。对此,该办法草案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学校名称、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民校招生简章需报备

  “目前,少数民办学校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无序竞争、无证办学以及欺骗家长、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省教育厅厅长张放平在对办法草案所作的说明中谈到,办法草案为规范这些备受学生家长关注的情况,特别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应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校贷款应更优惠

  该条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和采取优惠措施,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可以依法接受捐赠。

  [建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此认为,由于民校不能抵押贷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此,该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明确民办学校可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申请贷款。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

  修改时重点考虑三问题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谈到,当前,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有三个,即:民办学校不得享受与公办学校一样的税收政策;“合理回报”落实有难度;落实与公办学校教师社保、医保同等待遇难,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养老保险。

  [建议]对这些问题由于缺乏具体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在常委会审议后,参照外省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办法草案时予以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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