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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牟定“打狗队员”违反了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1:17 浙江在线

  据《生活新报》报道,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正在掀起一场“打狗风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从7月25日到30日,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只有公安局用于破案的警犬和一处守卫军火仓库的军犬能保住性命。在这场打狗运动中,县政府专门抽调公、检、法、司及政府人员成立了打狗队,队长由县公安局长亲自担任。

  被打的狗绝大多数都是有主的狗,也就是意味着这些狗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对于

公民的私有财产,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即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防治传染病的需要,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剥夺也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国家机关的不当侵犯,有权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司法保护。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将检察机关、法院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必将损害公民公正地寻求司法保护。

  牟定县作出的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的决定,并非无懈可击,相反存在诸多问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这说明,在采取打狗前要上报上一级政府同意,并且扑杀的狗必须是染疫至少是可能染疫的狗。此外,对于打死公民畜养的狗,政府也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牟定县扑杀一只狗给狗主人5元补贴)。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程序或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实质要求,或者政府不给予适当的补偿,那么公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然而,将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将完全堵塞公民合法救济的途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自于不能介入到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成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与自身裁决职能相违背的其他职能。自然正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检察官成为打狗队员,法官成了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一方,法官在裁决中当然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那么司法公正和中立何从谈起,公民的权利又如何得到救济。同样,检察官直接参与到与公民利益相冲突的打狗行动中,又何从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与正义。

  进一步说,牟定县这种将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堵塞公民合法救济的途径的做法,又将再一次降低其打狗行动的正当性,降低政府的权威。因为,哪怕是一个再正确的决定,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救济,也无法让民众相信决定是正当的。

  所以,牟定县作出的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的决定,已经是一种“懒政”行为,是一种错误决定;而将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抽调到打狗队,更是一种堵塞公民合法救济途径的错误做法,是错上加错。我们希望牟定县的有关部门好好反思这次行动,别让检察官、法官成为打狗队员的旷世奇闻再次出现!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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