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 双方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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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1:2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
本报讯5年前,准备结婚的林先生和张小姐把各自的积蓄都拿出来,买下了汪弄小区的一套二手房作婚房用。但这个月月初,在张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林先生把房子给卖了! 据张小姐叙述,因为开公司资金不够,林先生早在今年过完年后,就和她商量要把这套房子卖掉。由于当时他们新买的房子装修才刚刚结束,还不能马上搬进去住,张小姐就没同意。谁知这个月月初,林先生擅自做主把这套房子给卖了。 事情发生后,张小姐特地咨询了一个律师朋友,想问一问她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再把房子收回来?在得知张小姐家的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当初就只登记了林先生一个人的姓名后,朋友说,张小姐收回房子的可能性不大。 据这位律师介绍,宁波以前也曾有过类似诉讼,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没在房产证上登记姓名一方的主张。因为房屋权属登记是法定要件,未经登记,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在房产证上登记过的一方要把房子卖给善意的第三者,并且双方办理了相应的权属登记,则没登记过的一方是没有办法对该第三人提出主张的。法院认为,房管部门根据房产证中产权人的记载情况,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查,给予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房管部门因此提醒市民,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双方要想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领共有权证。 据房管部门介绍,房产共有权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共同共有的权属证书,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一般而言,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的权属证书,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对房屋共享所有权。 那么,如何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呢?首先,申领新建商品房的房产证或购买存量房时的产权申请,有份额约定的,房管部门依照书面约定的份额予以办理共有权证,没有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其次,对已经以单个人名义申请并登记的,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共同申请办理加名手续,房管部门只收取相应工本费。但该套房屋必须未设定任何限制(即不可有查封、抵押、按揭等情形),并且双方结婚证的日期在房产证的日期之前。 另外,对于购买的新建商品房,还可以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加名手续,夫妻双方也要到场,并带好购房合同原件、结婚证、身份证、房产公司的同意证明。同样,被查封、限制的房子不可办理,而有抵押、按揭情况的房子则需要银行同意。(记者程旭辉通讯员葛晓君) |